某公司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发年终奖。员工能拿到钱吗?离职员工为年终奖向法院起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企业支付员工年终奖2.2万元。
2013年3月,傅入职广州某自动变速器公司。2017年1月19日,公司与付某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1月20日,公司将2016年度的“在职奖励基金”发放给了在职员工。以公司2016年度业绩为考虑因素,基本计算方法为员工2016年度考勤率基本工资月。
公司未向付某支付在职奖励基金,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在职奖励基金”。仲裁裁决书驳回了付的仲裁请求。付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驳回了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自动变速器公司向付某支付2016年度在职奖励基金2.2万元。
法官说法:解除劳动合同只差一天奖励款,应该发给原告。
本案被告支付的“在职奖金”实际上是年终奖。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以员工必须在岗为由,拒绝向已离职的员工发放年终奖,往往会产生这类纠纷。
办案法官表示,如果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支付的,应当支持。员工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年终奖。
本案中,基于对“在职激励基金”的构成、计算方法、分配方案形成时间的分析,计算标准以公司2016年的业绩为基础,计算方法考虑了2016年12月仍在职员工的出勤率。分配方案形成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早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2017年1月19日。
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发放“在职奖励金”的时间仅相差一天,故付某应为发放“在职奖励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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