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应纳税额。我们总结了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一起研究。
问:?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四项进项税允许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扣除政策”)。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且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问:增值税加抵扣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本期应抵扣金额=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10%
本期免赔额加免赔额=上期期末免赔额加免赔额的余额本期应计额加免赔额-本期减少额加免赔额
问:'s增值税抵免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抵免政策后,当年内不予调整”。到底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确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进行调整。在下一个自然年度,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提供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重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某纳税人新设立,2019年5月10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份,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重不到50%,但6-8月份,比重都在50%以上。加减分政策可以适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实行加计扣除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置的三个月(5-7月)四项服务销售额比例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上例中,纳税人2019年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再次确认是否可以享受这一政策。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附加扣除抵扣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简单的应纳税额不能在附加扣除中扣除。扣除只能用于抵扣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问:实行抵扣加税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主要形式中体现抵扣加税?
为了落实答:,的抵扣和增收政策,一般纳税人的抵扣和增收反映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中。对于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应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栏中本月数=销项税额栏中本月数-第11栏一般项目-实际抵扣税额栏中本月数-第18栏一般项目-实际抵扣。
本栏“征收后应立即退还的项目”栏“本项目编号
“实际扣除额”是指按规定可从当期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扣除的附加扣除额,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当期实际扣除额”栏和“应即退一般项目附加扣除额计算”第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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